最新通知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监狱系统体

文章来源:慢性中耳炎   发布时间:2021-8-3 14:52: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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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省属监狱系统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见附件1)。

  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

  时间:年1月20日(星期三)。

  地点:郑州市回民中学(紫荆山路与城北路交叉口往东米路北)。

  三、体能测评人员集合时间、地点

  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务必于年1月20日早6:40到郑州市回民中学大门口集合。逾时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四、体能测评依据

  体能测评按照(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48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通知》(国公局函〔〕1号)规定执行。

  请考生认真阅读《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社部发〔〕48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并做好体能测评相关准备工作。

  五、体能测评注意事项

  1、集合时,考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河南省省属监狱系统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要如实填写,如有隐瞒,后果自负),并按照公布的集合编组分别站队。

  2、考生应当准备好体能测评所需的运动服、运动鞋,参加男子米跑或女子米跑测评时,不得穿钉鞋或有胶钉的足球鞋。

  3、测评前,考生应注意饮食和休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同时,要做好准备,防止肌肉拉伤等现象发生。

  4、考生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情况不能参加体能测评的,可自愿放弃,以免发生意外。

  5、测评中,考生如因自身原因摔倒或受伤的,测评成绩视为有效成绩,不再另外补测。

  6、体能测评期间,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已携带的须主动交工作人员保管,否则按违反纪律处理;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考生进入测评区域后即实行集中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禁止与外界人员接触。

  7、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即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将于体能测评结束后及时在河南监狱网上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并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

  —、。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年1月12日

  附件:1.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年体能测评登记表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是否进入测评。

体能测评标准

  由于人民警察岗位的特殊性,在招警体检时,对身体素质要求比较高,具体如下: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或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影响长途行走等症的,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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