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

文章来源:慢性中耳炎   发布时间:2020-9-26 16:53: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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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多年前,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①十多年前,苏力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有力的挑战。他从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本土资源,打破文化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②苏力敏锐地发现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混乱和不适,进而提出了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③苏力的研究建构了这个领域的话语高峰,后来的许多研究都在此平台上进行,这些研究都是基于乡土中国——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中国这个前提和背景而展开。今天,离苏力研究的时代又过去了十几年,中国农村、农民还是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仍然是乡土中国形态吗?

  格尔兹观察到了第三世界和西方的相互关系中,法律乃至其他各方面都产生了歧义纷争,他将这种纷争所致的秩序混乱称为语言混乱.①朱晓阳则用法律的语言混乱来指代费孝通所思考的现代司法制度与乡土社会的种种不适。②这给人很大启发。然而,当下中国农村法律实践中的种种失序现象是否仅仅由语言混乱所致?

  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本文新意之所在。在我们看来,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空前巨变,今天的农村社会已与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有很大不同。可以说,农村社会已经陷入了一定程度的失序状态,这并非语言混乱所能完全概括,它更是一种结构混乱.结构混乱是指种种因素导致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③。通过对当前乡村社会中法律实践的解读,我们可以加深对这种结构混乱的理解。

  在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背景下,学者对乡村法律实践往往有两个判断:一是村庄内部存在维系秩序的权威力量;二是村民对国家法律有所漠视,而倾向于遵守习惯法或民间法。当前中国乡村的法律实践真是这样吗?近十年来,我们进行了大面积农村调研,力图形成对当今中国乡村社会较为厚重的质性感受。在此基础上,年暑假,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又组织40多名师生深入河南中部地区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大规模调查,其中我们所在的宋村组共8人。宋村是个典型的农业村,位于河南南部的A县,距离县城3公里,距驻马店市约30公里。该村有9个自然村,人口人,人均耕地亩。通过调研,我们对变迁中的宋村有了较为深刻的整体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乡村法律实践的分析。

  一、内生权威与村庄秩序

  我们调查了宋村20多年来的纠纷调解情况,发现年代中期以前,纠纷发生的频次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家族力量的大小和互让伦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年代后期以来,纠纷发生的频次不断减少,家族力量在纠纷发生和解决中的作用大大降低,纠纷的解决日趋依赖乡村体制权威。但这并没有让农民更有安全感,因为乡村混混(当地称作赖孩子)开始介入纠纷解决之中。

  年代中期以前,同一家族内部的纠纷,大多源于分家析产、合伙合作关系、相邻关系等,这些纠纷一般由族内的权威人物(当地人称老掌盘子)调解处理。而不同家族的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主要由村组干部解决,这时家族的力量仍会发挥很大作用,强者占强、弱者吃亏是常态。宋村的干部讲,如果严格按照情、理、法来调解,势力强大的一方肯定不会接受,这样调解工作反而会陷入困境。我们在其他地方调查时也发现有这种情况。④

  即便如此,那时的宋村也并不是一个强者对弱者利益无限度剥夺的丛林。实际上,纠纷的结果往往是强者稍占便宜,但又在大家能认可接受的度内。因为村庄内存在对强者的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传统的互让伦理和能超越家族利益、积极作为的村组织。互让伦理之所以能起作用,是因为它背后有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支持系统,这就是村庄的稳定性及村民对村庄的依赖性——世代在村里生活,谁能永远不求人呢?势力再大、再嚣张的村民,只要他对自己的生活存在稳定的预期,一般情况下也不敢轻易结下世仇,不敢轻易触犯众怒。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敢保证若干年后双方的实力对比不会颠倒过来呢?到时候就算自己已经死了,儿子怎么办呢?即使对方没有翻身超过自己的可能,但兔子急了还咬人呢!触犯了众怒则更麻烦,名声太臭了,儿子可能连媳妇都难讨。

  总之,年代中期以前,内生权威①能够维持村庄基本秩序。年代后期以来,家族对内合作能力大大削弱,使用暴力一致对外的能力急剧下降;同时老掌盘子几乎完全退出了纠纷解决,村组干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年以后,宋村纠纷发生的频次大大减少。据村调解档案记载,-年间村调解纠纷共起,平均每年20起,而年全年村调解的纠纷只有3起。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少,并不是因为关系更加亲密,而是由于彼此间的互动减少,相互的期待降低,实质关系淡化,这是一种貌合神离.在近年来纠纷的解决中,我们看到了三种力量,一是村组织,即内生权威;二是国家法律,也即外生权威;三是乡村混混。乡村混混介入纠纷是由于村庄内生权威的式微和国家力量的不足。

  村干部刘华是郭庄人,包组时负责郭庄事务。郭庄组和付东组的地界处有一排树,是集体化时代郭庄村民栽的,后种树的土地划归付东所有。两个小组对树的归属起了争议。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付东组长韩鸿于年将树卖给了自己的小舅子——一个在外的混混。砍伐树木需要通过村委办理砍伐证,而村委负责此事的恰好是刘华,他断然拒绝。年,在未与付东组协商好的情况下,刘华将树卖给了另一个混混。这个混混的势力比韩鸿的小舅子更大,所以韩鸿和付东组的村民也无可奈何。韩鸿因此觉得脸上无光,索性辞掉了小组长一职。

  乡村混混是当前村庄中影响力很大的一股力量,他们对村民生活的介入越来越深。在宋村,已经开始出现村民请混混插手解决债务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周围其他村庄则更为普遍。村庄在土地调整过程中,有些权威不高的小组长也会援引混混的力量,来压服持不同意见的村民;而某些有混混撑腰的大户则凭借势力占便宜,甚至欺压其他村民。如果双方实力对比悬殊,一方被压服倒还好,但如果双方谁也不服谁,就可能引起激烈冲突。冲突过后双方再继续找混混,纠纷会越闹越大,甚至可能发生恶性事件。乡村混混对村庄生活的介入,给宋村一带村民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有一次混混在学校打死学生。②此后,乡村混混对村民的心理强制更大了。

  现在,连村干部也需要与混混联系紧密才好办事。宋村的村民小组长余赖就多亏有个在黑道儿上混的小儿子。村民们说:他家二儿子能耍赖,村民一般不会顶撞他。

  乡村混混的力量介入村民生活,其潜在影响十分恶劣和深远。③原来村庄中的纠纷基本都是内部解决,偶尔有国家力量介入,这样村庄内部实际上具有自净功能。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半熟人社会里,人们遵循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是乡村混混力量介入后,不但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更关键的是它直接冲击了熟人社会的秩序逻辑,而彰显出依赖横暴力量的丛林逻辑。虽然国家力量和乡村混混都属于外力,但两者差别巨大。因为在村庄生活中,纠纷解决的地方性规范①。地方性规范不是永恒不变的普遍性规则,而是根植于村庄具体生活中的特殊性规则。村庄在与外界互动发生变迁时,必然会导致地方性规范的变迁,因此,地方性规范是一个受时空现实影响的动态实践体系,它不必然与现代社会和国家相对立。地方性规范蕴含有特定的价值和意义,它们隐藏在村庄生活中,关涉到人们社会行动背后的动机和意图,是人们为什么会如此行动的价值基础。个人生活的内容和人际互动方式的变化,会推动乡村社会中价值和意义系统的嬗变;这种嬗变必然影响并推动地方性共识和地方性规范的变迁。当下,整个中国农村不断向现代社会迈进,地方性规范中的现代性因素也会越来越多,这样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社会时就会更容易、更通畅。将地方性规范看成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系统,这是我们理解乡村社会法律实践的前提。」往往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内,村庄秩序的平衡点尽可能地偏向于情、理、法.而当前乡村混混在处理问题时虽然偶尔也会顾及一点情、理、法,但是他们更加倾向于力的一端。②传统纠纷调解机制的衰弱,乡村混混力量的频繁渗入,意味着村庄内生权威严重式微,村庄秩序已非我们所想象的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并非处在内生权威的支配之下。这使得村庄更期待另一种公正的力量,那就是国家体制力量。因此,我们也更应该   二、乡村社会与国家法律的亲和

  直面今天宋村的法律实践,我们看到人们在行事时,越来越多地以国家法律为规则,村落社会中的地方性规范与现代国家法已日渐趋同,而不是截然对立。人们并不会完全置国家法律于身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下宋村的地方性规范,已具有了现代性。

  年,智障寡妇黄黑妮,与本村光棍李平军未办结婚手续便同居,双方家人及村民均认可此事。三个月后李平军因矿难死亡。李平军的侄子李保、黄黑妮的姐夫和村治保主任等,到矿上交涉赔偿事宜。在向矿方提出赔偿要求时,李保称李平军的妻子智障,要求增加抚恤费,最终矿方共赔偿元,由李保代领。但回村后,李保声称黄、李并无法定婚姻关系,因此黄黑妮无权要钱。村民普遍认为李保的做法不对,毕竟两人已在一起生活,况且还以黄黑妮的名义多争取了元赔偿费。黄家人都很老实,无奈之下只好找村里调解。村书记出面,开始李保只答应给元,后来在书记绵里藏针式的劝说之下,才给了黄黑妮元钱。

  这个个案可以给人很丰富的启示,纠纷调解中呈现出来的村庄法律实践是怎样的具体形态?

  只有弄清了真实的法律实践状态,才能了解国家法律是如何影响当事人的行动,如何影响旁观者的评价,以及如何影响纠纷解决的最终结果。从该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都不再是法盲,他们对现代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甚至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都非常清楚),而且,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评判具体案情的标准之一。

  村民认为黄、李二人没有领结婚证就是没有结婚,在分割赔偿金时主要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并适当考虑一下人情。村书记这样说:村里人都知道,如果两人领了结婚证,赔偿费就得全给黄黑妮,而现在按法律李保可以一分钱都不给,但我们并不担心他真敢这么做。他之前放的风只是为了压价,大家也都知道。我曾让几个党员去做工作,说从情理、良心、大局上,应该照顾一下没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我也对李保说,全村的村民可都在看着呢,人总是要讲脸面的,不能光讲钱,而且还是死人的钱。村书记认为,平常调解虽然主要按照法律,但还必须考虑人情,他说:我们动员不了法律可以动员村庄舆论,李保也不敢触犯众怒,他真要是做绝了,以后别人都不会给他帮忙,没有人敢完全违背人情常理!更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是村干部,村民也理解国家法律。他们的行为逻辑不是纯粹的乡土逻辑,也懂得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

  这个案例中,法律实践就不是简单按照传统地方性规范运作,而是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态。在调解中,人们采取以法律为主,适当考虑人情的折衷、权宜态度,这表明村庄法律实践中,既有村落社会的情理观念,更主要的是国家法在起作用,人们更多在法律框架之内考虑情理。由此我们看到,地方性规范与国家法在村庄法律实践中已有所融通.

  在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经过政府多年直接的普法、电视媒体的宣传以及其他各种间接的渠道,村民已或多或少知道一些现代法律知识,但这些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被用到,它们往往处于冬眠或半冬眠状态。一旦人们意识到法律背后的国家力量有可能进入村庄时,这些处于蛰伏状态的法律知识就会被激活,从而实实在在地影响人们的行为。

  年的一天晚上,李保喝得醉醺醺,骑车行至村口时,与同样喝醉骑车的邻村冯某相撞,引起打架。第二天李保有些头疼,便邀本村的三个年轻人去冯家,要冯赔偿元钱,冯不答应。于是李保就找在县刑警队工作的同村人帮忙,医院检查,如能查出问题就有治冯某的证据了。检查结果是轻微脑震荡,属于轻伤,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冯被拘留。医院里,跟正常人一样喝酒玩乐,却声称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想要他撤诉,冯至少得拿元。冯家人找到宋村书记请求调解,最后协商赔偿了元。

  案件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冯某认栽,村民对冯、李二人的评价,轻伤界限的具体作用,等等,再一次印证前一案件分析中我们对村庄法律实践性质的判断。冯某知道,自己伤了人,可能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心中有气,但也只能认栽;村民也知道李保在敲诈。按照情理,元实在太多,但为了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也只好支付超额的赔偿费了。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村庄法律实践中国家法律的重要影响。

  这起案件还向我们展示了具体的现代法律知识(致人轻伤得负刑事责任)从蛰伏不起实质性作用的状态,到被激活并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甚至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过程。冯某之所以接受村书记的调解方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轻伤法律后果的理解。他对我们说,此前虽然知道致人轻伤得负刑事责任,但过去村民打架是常事,只要不致残,私下赔点钱就可以了事。

  也就是说,冯之前不认为这样的法律有实践可能,因此不会以之作为行为规范。而当李保取得了轻伤鉴定结果时,冯某就预期到法律适用的严重后果,后来公安局的拘留更强化了这种预期。

  此外,该案件对日后村庄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值得深思。村书记说,此后,村里斗殴渐少,李保依法敲诈冯某,从长远看也有好处,因为有了轻伤这条法律界限,大家不敢随便打架了。这反映了在社会变迁中,村庄内生权威和秩序正在衰变,对于频繁的斗殴事件,调解者已力不从心。国家法律的进入正好应对了这种尴尬局面。因此村干部对引入法律依法调解的积极性很高。在当下乡村,引入国家法律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还可为村组织积累行政资源,增加权威。总之,乡村社会自身的结构状况和秩序特征使其产生了对现代法律的需求。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目的引入了国家法律,产生的后果是复杂的。村干部基于维持治安秩序的考虑,对引入法律持欢迎态度,因为在村庄内生权威衰落的背景下,法律确实能够有效维护村庄社会秩序。然而,李保引入法律是基于利益的考量,甚至就是敲诈勒索。如果法律被刁民这样引入,用作谋利的手段,就可能进一步冲击、肢解村庄原有规范,并破坏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因此,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实践及其后果是非常复杂的。面对急剧变迁的农村社会,我们不应用传统与现代、国家法与习惯法这样截然对立的二分框架去进行思考。回到田野,直面现实,才是我们理解村庄法律实践所应采取的态度。

  今天,乡村社会的内生权威和秩序已经衰微,根本就无法应对村庄中的积习性越轨者。

  在传统社会里,村庄可以通过互惠机制、舆论机制、共同体惩罚机制对这种越轨行为进行控制。

  而在当前宋村,这样的控制机制已经衰微,对积习性越轨者很难再起作用。此时现代法律的进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村庄内生规范和控制体系的不足。

  村民李国起为人粗暴,常喝酒闹事,动手打人,是村庄中的狠角色,大家对他又怕又恨。一次,李国起和李国方各自在湖里捕鱼,湖面雾气大,李国起误认李国方是另一村民,肆意调侃了他几句,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起来,结果李国方耳膜穿孔。李国方去上海治疗后,要求李国起赔偿元,李国起分文不给,多方调解也无效。李国方的弟弟是市交警队的干部,姐姐也在市政府工作,他们介入此事后,李国起就被公安局拘留。考虑到自己有可能要坐牢,周围的人也不会给自己说好话,李国起最终贷款赔偿了对方元。

  李国起被李国方修理,是村中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李国起一直不是一个规矩人,但在村里没有人能够把他怎么样。直到李国方忍无可忍,借助权势才依法将他治了一下。目前,多人的宋村已经很难内生出笼罩性的权威和强有力的整合规范或惩戒机制,因此国家法律的进入很有必要。如果没有国家力量可以被援引到乡村社会,那么像李国起这样的人就很难受到应有惩罚;而村民对他的不满又不会自动消失,只是隐忍下来,积以时日很可能就会酝酿成更大的冲突。因此,国家法律进入乡村,对弥补村庄内生秩序不足非常有意义。不过,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无论是心术不正的李保,还是为人耿直的李国方,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援引也主要靠各种关系和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私力的表达。它虽然不似援引乡村混混势力那样恶劣,但却会使国家权威在村庄场域中被异化成为纠纷双方力的对比。因此,在村庄的内生地方性规范正在逐步瓦解,国家法律不断深入的今天,司法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否则法律也将会沦为各主体之间力量角逐的跑马场。

  需要指出的是,前文三个个案所反映出的现代法律知识已经渗透进村庄这一现象,不仅在宋村已经普遍呈现,而且在我们近年来调查过的全国很多地方也都大量存在。同时,透过这些个案我们也看到了法律话语与村庄的生活逻辑之间仍有一定距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做出乡村社会正与国家法律日益亲和的整体判断。

  在宋村法律实践的上述背景下,村民对法律日益   三、法律实践的场景

  从宋村的法律实践来看,当前村庄内生权威力量远远不足以维系秩序;同时乡村社会与国家法律日益趋于亲和。这与很多学者基于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背景,对乡村法律实践的判断有很大出入。乡村法律实践形态的变化,其实源于法律实践背后场景的变化。因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已不是乡土中国、熟人社会所能简单概括。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经典的描述和概括,揭示出其中内在的生活逻辑。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因此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这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种静态的熟人社会、亲密社群的基本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同时,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彼此间的交往更注重人情、感情的维系。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依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人们对社区习惯、规矩的主动服膺(从俗即从心)来保证。①

  半个多世纪以来,乡土中国一直被公认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最有价值的理想类型和分析工具。年代中后期,梁治平指出: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一百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不足以使它消逝。他认为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仍然清晰可辨,因此乡土社会不仅可以作为一个在韦伯意义上使用的理想类型概念,而且成为考察当下农村社会法律与秩序的背景。②

  几乎与此同时,苏力也以乡土中国为研究前提,对现代性的法律和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与后果进行了大量经典研究。苏力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却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但又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这使村庄秩序处于极其艰难的地位。③在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中,苏力更是较为系统地将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和秩序机制融入到对基层司法的具体考量中,送法下乡的法律运作过程,无不是放在乡村中国、熟人社会这个背景中。④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陕北炕上开庭案件的讨论也基本沿袭了苏力的策略。⑤ 苏力、梁治平等人具有较强的学术敏锐性,他们对法律在熟人社会中的实践,以及相关司法制度都曾作过讨论。不过,由于缺乏足够的农村经验,缺少对法律在具体乡村语境中展开过程的深入全面考察,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的一些论述以自己的学术想象力替代了农村经验的不足。我们有理由追问,今天,将熟人社会作为法律运作的背景是否存在问题?尤其经过了最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与变迁,我们仍然能以费孝通所概括的乡土中国来作为分析和理解当下乡村法律实践的背景和前提吗?

  年,贺雪峰指出在经历了年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虽然村民小组内仍属于熟人社会,而行政村内却只是半熟人社会.①其后,贺雪峰、董磊明等又进一步认为,随着流动增加、就业多样化、社会经济分化,农民间异质性大为增强,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之间陌生感增加。这些加剧了村庄的半熟人社会化,原先的亲密群体正在逐步解体,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遭到削弱。②在他们影响下,一些学人在细致调研的基础上认为,最近十几年来,市场经济原则的浸透和冲击使农村社会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由于家庭经济和人口再生产都逐渐脱离了村庄而具有较强的外向性特点,当下农村社会正在从社区生活到社会生活转变.原先具有血亲关系的自己人不断外化,熟人社会日益陌生化,村庄的交往日益摆脱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走向以利益算计为旨归的共识规则体系。③今天虽然仍有8亿农民居住在乡村,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关联方式与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都正在发生质变。与全国多数农业型村庄一样,宋村村民经济来源也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粮食生产,二是打工、大棚种植、养猪、跑运输等非粮食生产。家庭生产生活的重心落在非粮食生产上,这使他们突破了村庄、卷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家庭经济结构的本质性变化,对村庄生活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这是我们理解村庄生活及其法律实践的前提。

  当前,人们的生产和日常生活都与城市、市场发生着密切的互动。城市和市场不仅在经济上辐射着宋村,而且在观念上也影响着宋村。村庄边界日益开放,流动性大大增加,使得人们的生活面向发生了巨大变化。年轻人日益向往城市的生活方式。姑娘们用各种时髦的化妆品打扮自己,她们知晓城市各种衣服的品牌。出嫁时要求婆家建楼房,而且装修要和城里一样。年轻的父母已经不太愿意把小孩交给老一代抚养,理由是他们不太识字,对现在社会各方面都不了解,没有文化。如果说中老年人是因为家庭经济的现实考虑,只是在生产上参与到城市和外部世界中,而在观念上还保留着对土地和乡村的依恋,那么年轻人则在打工、教育和电视传媒的影响下逐渐脱离了乡村,现代社会已经在塑造着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不是所有的年轻人都可以融入城市,他们中的大部分还要回到农村,并最终成为村庄生活的主体,而他们的观念和思维将会逐渐影响村庄整体的生活面貌和社会规范。

  当前宋村主导的家庭结构是核心家庭,在十多年前,父母多与小儿子一起生活,但现在90%以上的父母都会分开单过,很多独子家庭在儿子结婚后也分家。由于抚养儿子直到为其操办婚礼的费用实在太大,村民说生两个儿子哭一场,双女户反而成为人们羡慕的对象,传统延续香火的观念已开始淡化。这些揭示了农民终极的价值和意义系统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的大家庭理想已彻底消失,血缘的凝聚力在理性算计下大大减弱,善事父母的伦理观念和慎终追远的祖先崇拜观念极度衰落。人们逐渐只   由于家庭经济主要不再依赖农业,因此村民开始挣脱土地的束缚,这样基于土地束缚的生产合作日益减少,村民说是各顾各,自奔自干,村民之间的相互依赖因此变得不重要,关系越来越疏远。这些都导致了村庄的异质化和非亲密化。其中,有三类现象给我们的印象尤其深刻。一是私人空间不断增长,而公共空间则日益萎缩,人际关系越来越私密化、原子化。年代以来,村民纷纷给住宅围起了高大围墙,安装上大铁门,彼此之间串门都不如过去便利。

  二是日常的互助与合作大大减少。最近十多年来,大部分村民通过市场解决建房、收种庄稼等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三是村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谨慎、客气。现在人们已经不会当面议论别人的是非,彼此间相互恭维的话多了,调侃的话少了,同时村中的纠纷也较过去大大减少。表面上看起来人与人之间是和气了,但实际上相互之间关系却日渐生疏,这是一种典型的貌合神离.原先的村庄是一个亲密社群,现在已经开始非亲密化。

  伴随着人际关系的疏离、村庄社区非亲密化的是,公共权威开始逐步衰微。在宋村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是以小亲族(当地又称门头、门子)为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①年代之前,宋村的小亲族在对内合作和对外抗御方面都表现出很强的行动能力。每个小亲族内部都有自己的权威——老掌盘子,他们协调着小亲族内部的关系,调解纠纷。年代以后,宋村村民的家族观念不断淡化,门头、门子只在红白喜事上有所体现,老掌盘子也只是在这个时候才能发挥作用。纠纷往往是有威望的村组干部调解。一个人如果只有威望而没有体制性身份,已很难随意介入到纠纷调解中去。也就是说,民间权威若不经过体制包装,其合法性就很成问题。现在宋村村委具有很强的行政运作特征,在村民和村干部眼里,村委会就是最低一级的政府机关。尽管如此,村组织掌握资源的日益减少仍使其行政能力大不如从前。

  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年代以来,国家权力在宋村也呈现出身体治理日益退场、技术性治理能力逐渐加强的图景。②有形的国家行政权力从农村后撤,交通、通讯等技术手段日益加强,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因此不断渗入乡村,但未必能完全有效维持秩序。年代宋村所在的乡派出所有正式民警4位,民警经常下乡,村民与他们都很熟识,因此有很强的安全感。当时国家通过民警的身体在场有效维持秩序。现在,乡派出所有民警12位,并配有巡逻车,但是他们无事从来不下村,村民都不认识包片民警。不过,现在村民们都知道,只要你打个,警察马上就来了.技术性治理能力的加强弥补了身体不在场的不足,却不能够完全填补其空间。因为它难像身体在场那样满足人们常规化、日常化的需求,也难以完全有效应对村庄内部异质化和社会流动所带来的新问题。村庄边界的开放和内生权威的式微使村庄进一步增加了对国家权威的需求,而这方面国家的供给是不足的。

  今天,开始摆脱了土地束缚的村民已迥异于他们的前辈,村庄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社会关联的非共同体化、村庄公共权威的衰弱化。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它被迫或带着少许自发地向现代社会迈进。乡村社会的现代性正在与日俱增。①

  在这个激变的时代,一个日益陌生化、异质化和流动化的村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规范体系和力量来维持秩序。因此在宋村,国家法律进入的实践,并不仅仅是国家一厢情愿的送法下乡,更表现为乡村社会产生了内在需求后的迎法下乡.不仅如此,在法律实践中,地方性规范也蕴涵着现代性,它一方面是国家现代化努力中送法下乡,现代法律向下渗透的结果;另一方面则由于农村社会在十多年来的变迁中,经济生产、文化价值、道德伦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法律下渗时,内在的乡村社会变迁也在造就接应这现代法律的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在这样一个动态变迁的视角下剖析村庄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就很容易理解其中所蕴涵的现代性因子。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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